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适合双辽市自然灾害特点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效预防、及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双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干旱、洪涝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台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委员会充分发挥双辽市减灾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市减灾各成员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双辽市减灾委员会
2.1.1双辽市减灾委员会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双辽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市减灾委主任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和相关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
2.1.2双辽市减灾委员会职责
在双辽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市减灾工作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属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减灾工作;负责上级领导及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负责协调开展救灾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情评估、受灾群众安置、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照市政府授权执行。
2.2双辽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2.1双辽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双辽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双辽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应急管理局各 科室人员组成。
2.2.2双辽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信息管理、综合风险防范、群众生活救助、科普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作用。
主要职责:
(1)承担全市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3)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街) 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4)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提出对策;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
(6)负责组织灾区联合工作组,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8)协调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
(9)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10)指导救灾物资储备;
(11)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防灾救灾工作,按照市政府有关决策执行。
2.3灾区工作组
根据市减灾委和市政府的安排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2.3.1灾情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
(1)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
(2)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之间共享。
(3)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2.3.2转移安置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人民武装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组长单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协助受灾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2.3.3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双辽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双辽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双辽市分公司、中国联通双辽市分公司、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发展和改革局。
主要职责:
(1)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物资等保障工作。
(2)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3)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2.3.4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市红十字会、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卫生健康局。
主要职责:
(1)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
(2)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
(3)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等。
2.3.5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市人民武装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2.3.6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双辽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双辽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双辽市分公司、中国联通双辽市分公司、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发展和改革局。
主要职责: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2.3.7宣传报导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互联网信息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组长单位为市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预防
为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市减灾委负责统筹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预防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做好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预防和非常态应急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加强各乡、镇(街)灾害信息业务人员的培训;按要求储备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推进综合减灾示范乡、镇(街)、社区(村)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的防灾减灾能力。
3.1.2监测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有关预案和有关职责加强灾害监测,及时会商、汇总,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3.1.3预测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发展趋势、监测数据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向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发布预测结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完善防范应对措施。
3.1.4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地震监测中心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市测绘部门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相关空间地理信息服务和基础测绘保障服务。
3.2预警行动
3.2.1预警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2预警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3.2.3预警级别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IV级、III级、II级、I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IV级:预测将要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III级:预测将要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II级:预测将要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I级: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趋于严重。
3.2.4预警发布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辖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当自然灾害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等向市政府各部门、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社会发布。
3.2.5预警响应措施
相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根据灾情状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响应措施:
(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减灾委领导报告,通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提示。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建议。
(3)通知市发展会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2.6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1.1灾情管理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1.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本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后,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四平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乡镇街数据)。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同时向双辽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双辽市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向双辽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审核、汇总情况上报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再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向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上报。
(2)灾情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特殊情况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实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乡镇街数据)向四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主要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出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市应急管理局向四平市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初报(含乡镇街数据)。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4.1.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农业农村局、水利、自然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2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发布等。
(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市减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3)灾情稳定后,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市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要求,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 I级响应(注:以上人数不含本数,以下人数含本数)
5.1.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500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5%以上。
(2)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市长,由市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5.1.3响应措施
(1)市长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人员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市长或市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及时与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情信息,有关成员单位于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减灾救灾情况。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长同意后,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联合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应灾区请求,市应急管理局在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并请求省应急管理厅调拨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再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双辽市人武装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各级政府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商务局负责灾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组织信息通讯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和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做好应急期间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民政局、市红十字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市减灾办公室,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10)根据具体情况,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11)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减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5.2 II级响应(注:以上人数不含本数,以下人数含本数)
5.2.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1500人以上,35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2)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5.2.3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24小时保持联络,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长同意后,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四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省级国家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再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省级、同等级申请省级国家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5)市应急管理局及时落实省、四平市和双辽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救助方面的批示和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属地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管理厅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再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6)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10)根据具体情况,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11)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减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报市委、市政府。
5.3 Ⅲ级响应(注:以上人数不含本数,以下人数含本数)
5.3.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8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以上,6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2)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5.3.3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有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24小时保持联络,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相关监测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4)根据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长同意后,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再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5)市应急管理局落实吉林省、四平市和双辽市委、市政府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属地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管理厅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再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6)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10)根据具体情况,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11)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减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统一发布灾情。
5.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市委、市政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人;
②紧急转移安置400人以上,8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4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业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2)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报市政府。
5.4.3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长同意后,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再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5)市应急管理局落实省、四平市和双辽市委、市政府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的减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助能力、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应灾区请求,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管理厅调拨帐篷等应急救灾物资支援灾区;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接到省四平市和双辽市政府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再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6)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8)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9)根据具体情况,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对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5.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市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报市委、市政府。并且上报给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在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给吉林省应急厅。
5.5其他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要以衣、食、住得到基本保障,生活安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鼓励和引导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政府部门包保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其在回迁重建住房或修复损坏房屋前的基本生活。
尽早完成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复工作,使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对入住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群众,依法依规给予相应保障。
对受灾群众可按有关规定发放补助资金、粮油。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免收因灾遇难人员丧葬费,一次性给予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等灾后救助措施。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转入冬春救助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中的缺粮人口,按国家冬春救助标准执行。
(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市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中旬前将全市需政府救助人口等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上报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再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到省应急管理厅,直至应急管理部。
(2)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年9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定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准备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根据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确保冬春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保障工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并做好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专家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估,在灾情稳定后8日内将全市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政府和四平市应急管理局,再由四平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到省应急管理厅。必要时,请求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派人指导灾情评估。
(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会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3)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灾情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规划、目标、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政策、方案。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4其他设施恢复重建
(1)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广播电影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2)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全市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受灾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主导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乡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市政府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局要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保障
(1)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双辽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备的物资。
(3)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4)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市减灾委可统筹调配全市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向国家和吉林省请拨救灾储备物资。
7.3通讯和信息保障
(1)本市通信运营单位(移动、联通、电信)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通信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当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建设并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市政府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建立救灾装备储备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准确记录救灾装备储备更新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
(4)市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设备和专项值班室。
(5)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7.5人力资源保障
(1)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2)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本市各乡、镇(街)政府至、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市减灾委要培训、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与武警中队、公安、消防救援、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6社会动员保障
(1)健全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环节的工作。
(2)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3)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布局,方便群众捐赠。
(4)全市性救灾捐赠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联合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活动公告。
(5)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授权的接收机构统一接收。
(6)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捐赠款物被截留、挤占、挪用问题的发生。
(7)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7科技保障
(1)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本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管理标准。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和培训
(1)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要开展减灾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市减灾委负责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计划的拟定,组织成员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国家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市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乡、镇(街)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乡、镇(街)村(社区)建设。
(3)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8附则
8.1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灾害多发区域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经常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救助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2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配合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表彰,必要时上报省政府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管理及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做好预案评估,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8.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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