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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82013542255Q/2023-10869
分  类: 减灾救灾;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17日
标      题: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双政办函〔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382013542255Q/2023-10869 分  类: 减灾救灾;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17日
标      题: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双政办函〔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1日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双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办函20231号

此处不得输入任何文字。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双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17

(此件公开发布)

 

 

 

 

 

双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1.6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及组成

2.2现场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先行处置

4.2 响应分级

4.3 指挥与协调

4.4 响应措施

4.5 成员单位的应急应对

4.6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应急应对

4.7 安全防护

4.8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妥善、合理地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和《四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双辽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双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预案体系

市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预案,本预案与四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开发区管委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对本预案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双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协调联动、社会参与、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及组成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市政府决策部署,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管理和落实。

2.2现场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专家技术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和社会稳定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现场工作组的协调、部署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现场工作组职责见附件3。

2.3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类型与现场处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或委派,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交通、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畜牧、卫健、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并通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导相关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从高到低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Ⅳ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处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环保专员)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核实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3.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紧急情况下,初报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及时补充书面报告。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污染物数量、监测数据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  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1 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处置责任主体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急处置,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双辽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四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属地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四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四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当超出本级政府协调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接手指挥后,市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接受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四平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接手指挥后,市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接受四平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3 指挥与协调

4.3.1指挥与协调机制

启动本应急预案后,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积极配合开展应急工作。

4.3.2指挥与协调内容

1)立即与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环保助理)建立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力量,落实应急物资,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调度各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视情况向相关影响区域通报。

5)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口分布情况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6)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现场工作组各组成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分工要求,及时报告开展情况。

4.4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双辽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局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以确保切断污染源。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成员单位的应急应对

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6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应急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同时,不论事件的影响范围,事发地的政府(包括乡镇、街道)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组织处置,边处置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应急处置和救援时间。

4.7 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如佩带防毒、防尘面具,或采取呼吸道防护、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自身安全。辐射应急人员根据辐射事故特点和个人剂量状况实施防护,必要时,实施轮岗替代,保障人身安全。

4.6.2 受灾群众安全防护

最早抵达事发现场的救援队伍,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好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4.8 响应终止

4.8.1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排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响应终止的程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监测和初步评估结果,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

2)市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四平市生态局双辽市分局牵头,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双辽市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库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市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强化救援队伍与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四平市生态局双辽市分局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年度更新信息逐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政府应会同通信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等装备建设,加强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并将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生态环境局备案。

预案实施后,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双辽市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双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双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工作组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高几率死亡,省级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注:名词解释

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分类标准按照《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第62号)。

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铀矿冶指含铀系放射性核素矿石的开采、选矿和水冶过程或处理活动的简称。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附件2

 

双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双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双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供销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业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事发地政府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修订双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收集分析网络舆情态势,组织做好网络舆论引导。负责市环境事件突发期间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开展网络宣传和舆论斗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网络舆情信息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对再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保障应急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参与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补偿、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做好工业企业环境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件现场和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地质灾害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火灾或其它风险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制定更新造林措施,组织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加强森林内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管理;协助完成现场树木移植砍伐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双辽市森林保护及防范管理,发生火灾等风险事件及时上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警建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所辖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燃气、供热等公共事业设施运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负责提供建筑等技术支持,负责调集并征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加强供水监控设施建设,提高饮用水水质应急保障能力。

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所辖的市政排水管网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供市政排水管网技术支持,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生活垃圾处置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市水利局: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供水水源保护工作,预防交通事故等因素引发次生水环境污染事件;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合理调度所辖水利工程引水、配水等工作;提供水利等有关信息资料。

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监督管理,防止因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加强相关区域内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健全道路应急运输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参与有关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组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协助做好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灾后恢复工作;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畜牧业管理局:指导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协助开展畜禽养殖业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资源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负责现场救治和统计送医人员伤亡情况;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工矿企业(含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取得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指导协调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负责组织事件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开展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所需应急医药物资的保障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预报信息;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加强本市气象情况的监管,发生大风、强降雨天气及时上报并根据大风、暴雨级别提出预警建议。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附件3

 

双辽市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现场工作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专家技术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大气、水、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损害赔偿等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属性和污染特征确定专家组长、副组长。协助市应急指挥部研究、分析事态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并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进行事件后果评价,必要时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负责权威解释工作。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及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防止污染物扩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洗消过程产生的污染物等;明确现场处置人员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协调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业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现场反馈信息和专家组意见,做出迅速响应,在最短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采用快速监测仪器,完成对污染物定性、定量分析工作。不具备现场监测能力的,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或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状况,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做好准备工作,伤者送来后,根据受伤症状,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伤者进行就近医疗急救,当事发地辖区医院出现无法满足救护需要及时向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就近医院迅速转移伤者。熟悉事故危险物质对人体危害的特性及相应的医疗急救措施;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部门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救灾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根据事故的程度,及时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调剂物资、工程器具等。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舆情监测管控,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及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